除尘器设备排气烟筒的要求规范

除尘器设备排气烟筒的要求规范:
1,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,如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地区,不得新建烟囱。
2 ,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除尘器设备排气筒(烟囱)(不论其是否属同一生产设备),在不影响生产、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,应尽可能合并成一个排气筒(烟囱)。
3,有组织排放废气的排气筒(烟囱)高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,或对排放废气进行进一步处理,或对排气筒(烟囱)实施整治。
4 ,对有破损、漏风的排气筒(烟囱)_及时修复。
5,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,凡有条件的,均应加装引风装置,进行收集、处理,改为有组织排放。新扩改项目,原则上不得设置无组织排放的设施。
6, 除尘器设备排气筒烟囱应设置便于采样、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。有净化设施的,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。
7, 除尘器设备采样孔、点数目和位置应按《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》(GB/T16157-1996)和《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(废气部分)》([82]城环监字第66号)的规定设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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