输煤廊袋式除尘器要求

输煤廊袋式除尘器要求:
(1)输煤廊袋式除尘器设备要求为生产制造商的产品。具备设计、制造产品能力,并能提供完整的设计、安装和性能资料及图纸。
(2)袋式除尘器综合治理设备能够在高温高湿度(高温限定120℃,高湿限定10%)的环境条件下正常运行,能够处理各种煤种的粉尘,包括高挥发份的煤尘。
(3)袋式除尘器设备所有的机械设备应预先调试试验。袋式除尘器综合治理设备在发运工地以前,在车间大限度地进行组合,以减少工地现场的安装工作。
(4)供货范围内的所有产生的一次、二次扬尘等起尘点处设置除尘措施,达到简单实用,除尘效率高和利于观察管理的目的,室内除尘效率不低于99%,处理后的室外除尘效率不低于_,室外排放≤10mg/m³满足环保标准要求。
(5)设备功能完整、技术,能满足人身安全和劳动保护条件。所有设备均正确设计和制造,在正常工况下均能安全、持续运行。
 
(6)设备零部件采用、可靠的加工制造技术,有良好的表面几何形状及合适的公差配合。外购配套件,选用、节能、产品,并有生产许可证及生产检验合格证。电机符合防爆要求,所有的材料及零部件(或元器件)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,且是新型的,并能满足当地环境的要求。
(7)所有外露的电气设备及元件均均采取相应的防水、防尘、防潮等措施。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、控制、测量系统提供成套装置。
(8)所有的驱动装置具有严格的密封结构,防止水、粉尘等杂物的侵入,并列出相应设备的选购厂家清单。
(9)设备的噪声水平符合《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》的规定,采用保护听力和身体健康允许的连续噪声级检验,即距离设备外壳1米处测得的噪声(声压级)不过85分贝。
(10)输煤廊袋式除尘器的运转设备,在额定工况条件下,距离设备外缘 1.5 米处,其噪音值不大于85dB(A)。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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